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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玉梅,天门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国祥,天门市横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2日,以已经与被告曹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吴巍人民陪审员范蕾蕾人民陪审员程远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任婧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