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唐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唐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刘某丙,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唐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中,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三终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1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予以冻结扣划,申请人已经领取了全部案款及诉讼费用,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三终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锋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