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孝感市惠康净化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市惠康净化水科技有限公司,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713号原告孝感市惠康净化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实验小学教学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赵五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敏珍,该公司职员。被告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乾坤大道8号乾坤购物西塔楼B栋25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惠康净化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市惠康净化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惠康净化水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市惠康净化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孝感市惠康净化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雷审 判 员 孙继武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晋军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