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寿民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新区1号综合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00450703-6。法定代表人何关涛,局长。被执行人张寿民,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东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寿民行政征收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剩余债权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行执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少俊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邢锐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大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