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油继生诉崔志娟、杨宝辉、崔天贵、王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油继生,崔志娟,杨宝辉,崔天贵,王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油继生(别名油计生),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凤霞、张静方,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志娟,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被告杨宝辉,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被告崔天贵,男,1956年8月6日出生。被告王玉英,女,1956年5月25日出生。原告油继生诉被告崔志娟、杨宝辉、崔天贵、王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油继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凤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志娟、杨宝辉、崔天贵、王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油继生诉称,四被告均系安阳市文峰区金龙印花加工部的共同经营人,原告给四被告经营的安阳市文峰区金龙印花加工部提供印花材料,货款支付方式是先供货,年底一并结算。2014年3月份以后,原告就不再给被告供货。因被告拖欠货款严重,拖欠货款共计656500元。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4年8月支付货款20000元,至今尚欠636500元。后,原告多次到被告经营的安阳市文峰区金龙印花加工部及被告家中讨要货款,被告均躲避不见。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36500元及利息(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崔志娟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杨宝辉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崔天贵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王玉英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崔志娟经营的安阳市文峰区金龙印花加工部提供印花材料。经结算,被告崔天贵于2013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款数额为409000元的欠条一张、于2014年3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款数额为247500元的欠条一张。庭审中查明被告崔天贵曾支付货款20000元,尚有636500元货款没有支付。另查明,安阳市文峰区金龙印花加工部为个体工商户,崔志娟为负责人。被告崔志娟与被告杨宝辉系夫妻关系、被告崔天贵与被告王玉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崔志娟与被告崔天贵系父女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加工合同、证人证言、通话录音、户籍信息、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安阳市文峰区金龙印花加工部是个体工商户,原告油继生向安阳市文峰区金龙印花加工部供材料,款项共计636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崔志娟作为安阳市文峰区金龙印花加工部的负责人,应当予以支付该货款。被告杨宝辉与被告崔志娟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作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杨宝辉共同承担。被告崔天贵向原告油继生出具的欠款单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崔天贵应当支付原告所欠货款636500元。因被告崔天贵与被告王玉英系夫妻关系,且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王玉英对该笔货款承担责任。关于原告油继生要求的利息,应从欠款之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期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崔志娟、杨宝辉、崔天贵、王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志娟、杨宝辉、崔天贵、王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货款636500元及利息(其中389000元货款利息从2013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期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47500元货款利息从2014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期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5元,保全费3670元,由被告崔志娟、杨宝辉、崔天贵、王玉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张启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