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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东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曹占文申请刘艳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占文,刘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曹占文,男。被执行人:刘艳华,男。申请执行人曹占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克东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艳华建设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克东县人民法院(2013)克东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金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忠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