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商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信社与张学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学宾,逯风平,逯传东,丁辉,逯传杰,祁俊英,逯胜楠,茌平县兴虎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619号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城振兴路939号法定代表人:郝彬职务:理事长被告:张学宾,男,汉族,信源电厂员工,被告:逯风平,女,汉族。被告:逯传东,男,汉族。被告:丁辉,女,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被告:逯传杰,男,汉族,茌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卫科员工。被告:祁俊英,女,汉族,农民。被告:逯胜楠,女,汉族,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分社员工。被告:茌平县兴虎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办事处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丁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学宾、逯风平、逯传东、丁辉、逯传杰、祁俊英、逯胜楠、茌平县兴虎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29.8万元及利息),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被告张学宾、逯风平、逯传东、丁辉、逯传杰、祁俊英、逯胜楠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原告以其所有房权证号为房权证茌字第××号的房产一栋提供担保,(由原告自愿提供担保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学宾、逯风平、逯传东、丁辉、逯传杰、祁俊英、逯胜楠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将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房权证号为房权证茌字第××号的房产一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肖凤芝审判员  单维维审判员  邢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