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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军、张锦玲诉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军,张锦玲,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967号原告:王世军。原告:张锦玲。共同委托代理人:杜蓝宏,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温浩,系该院院长。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军、张锦玲诉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世军、张锦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军、张锦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军、张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芊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