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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郎溪购物广场与顾玲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郎溪购物广场,顾玲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郎溪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负责人:柳效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雍慧慧,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玲玲,女,住安徽省郎溪县。上诉人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郎溪购物广场(台客隆郎溪购物广场)因与被上诉人顾玲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郎溪县人民法院(2014)郎民一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郎溪购物广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郎溪购物广场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真实、自愿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郎溪购物广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郎溪购物广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德明审判员  汪令璋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