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大连市基建物资总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侵权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基建物资总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基建物资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61号。法定代表人王连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文杰、罗秀丽,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区官港街。法定代表人王济全,该公司经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大经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大经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审判员 曲 峰助理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