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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398号申请人陈某,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曹某,曾用名曹胜利,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一终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珠敏审判员  孟凡永审判员  卢次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