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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林长城与林光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长城,林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林长城,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光贤,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林光贤认欠原告林长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林长城于2015年7月21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林光贤借款人民币2000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失信公示等措施,被执行人林光贤向申请人支付了案款,申请人林长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建议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江海审判员  许云川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