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5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瑞呈钢模租赁站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北区瑞呈钢模租赁站,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797号原告江北区瑞呈钢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黑石子村叶家沟社,组织机构代码L2239459-2。经营者朱约富,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胡冬梅、黎晓航,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倪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北区瑞呈钢模租赁站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北区瑞呈钢模租赁站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瑞呈钢模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北区瑞呈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江北区瑞呈钢模租赁站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向芸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