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寇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45号原告寇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人民陪审员 王玉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