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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寇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45号原告寇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人民陪审员  王玉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