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谭伟玲与罗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玲,罗明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442号原告谭伟玲,居民。被告罗明广,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伟玲诉被告罗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伟玲因以自愿于庭外协商处理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明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伟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伟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伟玲负担。审判员 邓磊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爱香校对责任人:邓磊磊打印责任人:罗爱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