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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8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飞与祝恩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祝恩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774号原告赵飞,男,1987年5月1日出生。被告祝恩标,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飞与被告祝恩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赵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四元由原告赵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