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8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飞与祝恩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祝恩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774号原告赵飞,男,1987年5月1日出生。被告祝恩标,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飞与被告祝恩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赵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四元由原告赵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