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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恢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晓霞与金姬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霞,金姬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高晓霞,女,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金姬子,女,1965年3月1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晓霞与被执行人金姬子之间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31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晓霞与被执行人金姬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金姬子一次性支付给高晓霞22400元,申请执行人高晓霞放弃剩余的执行款。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龙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