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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台初字第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健红诉被告韩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红,韩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3021号原告张健红,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镇龙潭村。被告韩强,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镇龙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红诉被告韩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红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健红负担。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宝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