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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卢佩贞与庄少燕、罗逊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卢佩贞,女,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彬城,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楠,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庄少燕,女,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罗逊钦,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卢佩贞与庄少燕、罗逊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东法曲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卢佩贞支付借款人民币1258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庄少燕、罗逊钦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卢佩贞支付借款人民币1258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230元和执行费210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罗逊钦在中国建设银行揭阳东城支行有存款,本院作出(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37-1号执行裁定书对存款4060.81元予以划拨,该款扣除执行费2100元后余款1960.81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卢佩贞领取。经查询其他有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生陪审员  吴燕玉陪审员  林燕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