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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海江、王海龙与文单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江,王海龙,文单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254号原告王海江。原告王海龙。委托代理人王海江。被告文单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