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海江、王海龙与文单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江,王海龙,文单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254号原告王海江。原告王海龙。委托代理人王海江。被告文单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