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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龚雪青与马定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雪青,马定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88号原告:龚雪青,职工。被告:马定海,私营企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雪青与被告马定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雪青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雪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雪青负担。审 判 员 岑益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