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2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谷美萍与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丁普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谷美萍,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丁普杰,王智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2648-2号申请执行人:谷美萍。被执行人: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安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普杰。被执行人:丁普杰。被执行人:王智翔。申请执行人谷美萍与被执行人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丁普杰、王智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湖安调确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谷美萍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9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谷美萍尚有债权9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丁普杰、王智翔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26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谷美萍发现被执行人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丁普杰、王智翔名下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