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2015)德执字第250号张华松申请执行张海松、许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松,许某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松,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德江县稳坪镇XX。被执行人张某松,男,1984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德江县稳坪镇XX。被执行人许某芬,女,1989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德江县稳坪镇XX,系被执行人张某松之妻。本院在执行张某松申请执行张某松、许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松、许某芬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松借款人民币15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松已主动兑现了1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腾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宁雄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