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刚诉被告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刚,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禹行初字第25号原告陈建刚,男,生于1965年6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东大办事处东关大街438号。被告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法定代表人朱保刚,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刚诉被告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所诉被告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有误,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刚承担。审 判 长 李子奇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