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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20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春,深圳汇晶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春,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汇晶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路5号嘉达研发大楼,组织机构代码078014293。法定代表人魏铭。孙某春与深圳汇晶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4]38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汇晶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某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3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深南法执字第1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