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文娟与茅海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娟,茅海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446号原告:陈文娟。被告:茅海鹰。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生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梦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