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桂钊抢劫罪,朱桂钊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桂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149号罪犯朱桂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罪犯朱桂钊,2010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罪犯朱桂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对其裁定假释,考核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罪犯朱桂钊因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29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桂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朱桂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桂钊系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3月11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桂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罪,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桂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