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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花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黄友云与被告雷诗玲、李春晖、李春蕾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云,雷诗玲,李春晖,李春蕾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花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黄友云,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费良清,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衡南县人,衡南县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诗玲,女,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衡阳市人,中专文化,退休教师。被告李春晖,男,1990年6月11日生,汉族,衡南县人,高中文化,无业,系被告雷诗玲的长子。被告李春蕾,男,199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系被告雷诗玲的次子。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高生,男,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衡南县人,衡南县洪山镇司法所干部。原告黄友云诉被告雷诗玲、李春晖、李春蕾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友云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合计750元,由原告黄友云负担。审 判 长  周志大审 判 员  唐修华人民陪审员  徐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雷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