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金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璐璐与被告青岛中运荣达货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璐璐。被诉人(原审被告)被告青岛中运荣达货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美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璐璐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运荣达货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89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了本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立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昭阳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阚红艳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按上诉人提供地址确认书中记载的地址及电话,向其邮寄送达了本院开庭传��。本院定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美红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周璐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璐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璐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681元,由上诉人周璐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阚红艳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