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蔡文健与黄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蔡文健,男,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坑区。委托代理人:王亮,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斯华,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户籍住址汕尾市城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健诉被告黄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由于原告与被告是朋友,为免伤和气,原告决定先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文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2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由原告负担2126元。审 判 长 陈贵文审 判 员 陈文君人民陪审员 王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颜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