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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3201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黄应维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黄应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201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被执行人黄应维,男,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黄应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应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301.07元及利息33940.56元、滞纳金965.05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7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54元。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应维名下粤X×××××小汽车,因车辆流动性,未能扣押、处理。除此,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2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