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建邦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潍坊建邦置业有限公司、周兆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276号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冯艳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笑岩,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绪财,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潍坊建邦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法定代表人李宜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全全,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建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法定代表人刘金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全全,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兆良,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建邦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潍坊建邦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兆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牧城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6元,撤诉减半收取11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伟伟代理审判员 范少恒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籽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