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淑芬与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邓次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芬,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邓次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366号原告刘淑芬,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谌章余,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金安大厦A座13A-B。组织机构代码:76065074-3。法定代表人钟久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鄢靖,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次奎,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绪钊,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淑芬诉被告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邓次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于永国审判员 郭韶华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