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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淑芬与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邓次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芬,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邓次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366号原告刘淑芬,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谌章余,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金安大厦A座13A-B。组织机构代码:76065074-3。法定代表人钟久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鄢靖,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次奎,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绪钊,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淑芬诉被告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邓次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于永国审判员  郭韶华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