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西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西支行,庄建辉,陈红,陈德围,刘永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西支行。行长曾秋荣。被执行人庄建辉,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红,女,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德围,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永义,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裁字(2015)]第11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庄建辉、陈红、陈德围、刘永义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建辉、陈红、陈德围、刘永义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4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旭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