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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上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葛明寿诉被告孟宗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明寿,孟宗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上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葛明寿,男,1971年4月生,汉族,农民。被告:孟宗奎,男,1975年1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明寿与被告孟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明寿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明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明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葛明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晓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