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仲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文海秀与烟台凯恩农心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海秀,烟台凯恩农心生态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仲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文海秀。被执行人烟台凯恩农心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居所地牟平区莒格庄镇府前大街4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牟劳人仲案字(2015)第191号调解书,于2015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凯恩农心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凯恩农心生态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展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