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伊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290号原告:伊某,女,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某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伊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