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187号原告李某某,女,193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余长科,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某乙,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某丙,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某丁,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7日以被告杨某甲外出无联系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龙治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