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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187号原告李某某,女,193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余长科,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某乙,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某丙,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某丁,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7日以被告杨某甲外出无联系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龙治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