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重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袁建军、李岩波与被告吉林省亿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重初字第6号第一原告:袁建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松原市宁江区第二原告:李岩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被告:吉林省亿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法定代表人:徐风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杰,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建军、李岩波与被告吉林省亿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建军、李岩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建军、李岩波撤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财产保全费21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刘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