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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法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芦淑清宋春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淑清,宋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桃法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芦淑清,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宋春英,女,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本市。本院做出的(2014)桃商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芦淑清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桃商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高春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