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庆成与吕云水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743号原告:朱庆成,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吕云水,男,195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现居住在。原告朱庆成诉被告吕云水相邻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国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庆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云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庆成诉称:2015年3月5日我从太平儿子家回来,发现自家房屋东边多出一个院子,经询问是邻居吕云水搭建的,我当即表示反对,要求其拆除,无果。之后其又在里面放养了许多鸡,阵阵鸡屎臭飘散到我屋中,无奈我向焦村镇政府反映。2015年7月3日,政府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根据“房契”“机房前面,庆成屋东,不得有任何建筑物,该地块只能建晒场和通行”的约定,建议吕云水拆除围墙,恢复原状,但其一直不予理睬。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吕云水立即拆除紧邻我房屋东面的围墙。吕云水没有进行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共同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焦村镇汤家村吕家村民组朱庆成所有的房屋与原朱才胜所有的的房屋相邻而居。1985年朱才胜将房屋卖给了吴义春,双方特别约定“南边机房前面不许建筑,庆成屋东边不许建筑,允许打晒场,同时允许走路”。2013年该房屋又转卖给了吕云水,2014年其将旧房拆除重建,下半年搬入新居。2015年春节,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趁朱庆成不在家居住的时间,吕云水将上述地块砌筑了约1.6米高的围墙,放养家禽。朱庆成回家后发现砌筑了围墙,即要求其拆除,并请求村、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1985年的卖契(吕云水提供原件拍照的),现场照片,黄山区焦村镇汤家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吕云水能否在其房屋前砌筑围墙。吕云水系购买他人房屋后拆旧建新取得现有房屋的所有权,其应当遵守原房屋所有人与邻居达成的协议。既然其知道原房屋所有人朱才胜与邻居对争议地块有不许建筑的约定,其砌筑围墙是违反约定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朱庆成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云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与原告朱庆成房屋东边相邻的围墙拆除,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吕云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范国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汪扬(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