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海法登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084号申请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02室。法定代表人:孔繁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圣民、华翎玲,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99号。代表人:方坚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蒋玉林、林巧,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在本院裁定强制拍卖镇江海洋航务工程打捞有限公司所属“镇航工818”轮的公告期间,以其对镇江海洋航务工程打捞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9396654.89元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交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船舶抵押合同、上海海事法院出具的(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2015年7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预交了登记申请费1000元。经审查,2015年1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对镇江海洋航务工程打捞有限公司所属“镇航工818”轮进行扣押和拍卖。本院接受委托后,于2015年3月20日对“镇航工818”轮实施扣押。2015年4月9日,本院裁定拍卖“镇航工818”轮。经两轮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无人买受该轮。2015年8月10日,本院裁定终止拍卖“镇航工818”轮,并解除对“镇航工818”轮的扣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当事人已经缴纳的债权登记申请费予以退还。依照该规定,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应当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债权登记受偿程序。申请登记费10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