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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泊民再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金杰与金坛市鑫盛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学荣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金杰,金坛市鑫盛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学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泊民再字第1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金杰(系北京京兴杰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坛市鑫盛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学荣。申请再审人王金杰因与被申请人金坛市鑫盛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学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泊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2012)沧民监字第4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王金杰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1)泊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397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梅审 判 员  杨焕旭人民陪审员  刘 越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二书 记 员  郭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