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执民字第2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思思、浙江环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思思,浙江环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西执民字第2474-1号申请执行人林思思,女,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浙江环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62号6号楼6-103室。法定代表人刘彦平,总经理。林思思诉浙江环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杭西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思思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295元,执行费为5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查明,现被执行人浙江环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浙江环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因尚未实际查获,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环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环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申请执行人林思思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林思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环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旻人民陪审员 沈金水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赛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