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军德与杜福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德,杜福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德。被执行人杜福才(又名杜江),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丰城镇杜家村252号,身份证号37022219721026263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德与被执行人杜福才(又名杜江)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执字第2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