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蒸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某某骑三轮车在衡阳县西渡镇振衡小区收购废品,经过群新鞋厂时发现门前台阶上堆放着用编织袋装的鞋模。趁无人看管,便将一袋鞋模盗走,用三轮车运至凌革芬的废品店以0.4元每斤的价格卖掉。至同年5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又采取同样的方式,先后7次从群新鞋厂门前台阶上和对面未上锁的车库内盗得编织袋装的鞋模卖至废品店。以上被告人胡某某先后八次盗窃群新鞋厂鞋模409双,变卖后获利300余元。经衡阳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鞋模价值5192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将所盗鞋模追回,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鞋模全部退还给群新鞋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另查明,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凌某某、廖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刘某甲、冯某某陈述,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私有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实施盗窃八次,属于多次盗窃,且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和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被盗财物,并发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及适用的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胡兴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凡洁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