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付鹏翔与田素珍、李梁、李柱、李晓欣、梁改成交通肇事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襄执字第230号付鹏翔: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收到申请执行人田素珍、李梁、李柱、李晓欣、梁改成书面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付鹏翔给付申请执行人田素珍、李梁、李柱、李晓欣、梁改成各项损失101390.9元;(2)缴纳借(欠)款/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费1420元,其它诉讼费用/元。账户名称:襄垣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襄垣支行账号:0505023209026402430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如存在规定所列的失信行为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鹏飞书记员 :赵静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