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尚××与郭××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委托代理人赵妮,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已离开户籍地一年以上,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应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