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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马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马X。原告李X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2年春节同居生活,2013年2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3年3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无家庭财产、无债权债务。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李书新与被告马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3年2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3月26日被告马X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婚后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出示了长岭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了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出示了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原、被告分居时间已超过两年。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原告李XX与被告马X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XX与被告马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姜 勇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