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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书奇与王松才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赵**,男,汉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男,汉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721.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的银行存款1721.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志豪